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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稿)


    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我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造就一批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措施。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象
    政治素质好,教学及科研能力强,成果突出,专业对口,有利于我校的特色学科、优势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1.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2.55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
    3.50岁以下的教授;
    4.30岁以下的副教授;
    5.紧缺学科的博士后或博士。

    二、条件
    1.学校和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实验设备和科研条件,支持他们尽快申报科研课题,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费,理工科2万元,文科1万元,同时协助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2.积极创造条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及合作科研的机会。
    3.原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相应的职务直接聘任。引进的院士、博导三年内可不计入本单位岗位职数。
    4.学校拨出预留人才储备编制,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硕士点、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及接班人的引进,三年内可不占本单位编制。
    5.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可享受上海师范大学重点岗位的相应津贴。
    6.引进的院士,学校提供优越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7.引进的教授,视情况给予16-20万元的购房补贴
    8.引进的副教授,视情况给予14-16万元的购房补贴。
    9.引进的博士后,视情况给予10-14万元的购房补贴。
    10.引进的博士,视情况给予5-10万元的购房补贴。
    11.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用人单位先垫付学校给予补贴款的1/3,二年后经考核达到引进目标的,学校返回垫付款。

    三、审批手续
    1.每年的1月上旬、3月上旬、5月下旬、10月下旬学校将集中受理引进人员的申请。
    2.拟引进人才须向学校人事处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简历及来校工作申请报告(已婚人员应提供配偶简历及家庭人员等情况);
    ② 本人工作业绩简介(课题、论文学术成果等)并附上有关材料复印件;
    ③ 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位需经教育部评估)。
    3.由接受单位的院学术委员会和院务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进行教学、科研、业务水平等进行考核,做出客观评价,上报人事处。
    4.人事处对上报材料审核整理后,组织校内外专家临时评议组,对引进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5.人事处根据评议组的评价提出意见,再递交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6.校人事小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最终确定是否引进及引进后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7.校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并请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试行一年,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00年4月